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之所得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鹽埕區傅太太來電詢問:其配偶係受領薪資所得者,不幸於96年中死亡,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所得申報方式有三:(一)若死亡人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二)若死亡人係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受扶養親屬,得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並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三)若非屬前二種情況,其死亡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402】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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