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申報扶養子女,如協議不成,則准以有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認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5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期間,發現有離婚夫妻均申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惟因子女僅能由離婚夫妻之一方申報,故造成另一方被剔除補稅,雖提出追認要求,該局僅能請其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來列報,否則僅能由有扶養事實之一方來列報。
國稅局特以實例說明,某甲納稅義務人與其妻於94年度離婚,離婚協議某甲須給付子女生活教育費,子女則歸其妻照顧及扶養。某甲及其離婚妻子 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均申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因夫妻已離婚,須分開申報,其子女僅能由其中一方申報,故另一方會被剔除補稅,被剔除者若有異議,僅能由雙方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來列報,若協議不成,某甲雖有支付生活教育費,惟子女由其妻照顧及扶養,係有扶養事實之一方,將認定應由其妻來列報減除。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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