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重劃後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常有民眾詢問:重劃後土地已辦妥繼承登記,其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有無減徵40%?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但如果土地重劃後發生繼承行為,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則不屬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無上述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納稅義務人取得繼承之土地移轉時,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之基礎,所以「繼承」取得之土地也屬移轉發生原因之一,因此,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非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的規定。如對重劃減徵仍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