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委託快遞業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適用零稅率退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公司周小姐詢問:公司本月接單外銷出口3萬元貨物,為節省報關、通關作業時間,不採一般報關方式通關,委託快遞業者出口快遞貨物,在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時,應檢附那些資料辦理退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財政部9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580號函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台幣5萬元以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高雄市國稅局籲請營業人若有委託快遞業者出口快遞貨物,採簡易方式報關,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時,請依上述規定辦理退稅。【#396】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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