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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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黃先生詢問:個人購買房屋後出售,應否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95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6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 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個人若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以獲取利益者,已屬營業稅法課徵營業稅範圍之規定。為維護租稅公平,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將依法課徵營業稅:
1、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2、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3、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4、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97年1月1日起,買賣房屋若有上述情形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395】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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