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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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常有車主反映其於高雄市公有停車場停車,只拿到停車費收據,而質疑高雄市政府是否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台灣省各縣市及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管理之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係依據「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所訂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而收取,又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1款規定予以裁罰,故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與一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尚有不同,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是政府機關收取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費,應不予課徵營業稅,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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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審核員
姓名:陳毓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