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不得享受列舉扣除額,僅可適用標準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納稅義務人反映,其95年度綜合所得稅自行核算並無應納稅額,為何仍收到補繳稅額繳款書?經瞭解是這位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自行核算應納所得稅額為0元,而自認為既然不用繳稅,就可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故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換言之,綜合所得稅之計算,欲採用列舉扣除額者,一定要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並指出,可以列為列舉扣除額之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項。由於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97年5月1日起展開,納稅義務人可及早將報稅資料準備好,尤其欲採用列舉扣除額者,更應事先檢視相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以免因未諳稅法規定而喪失該享有之權益。若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服務科或各稽徵所電話查詢。【#392】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審核員
姓名:陳毓英 聯絡電話:(07)2367261轉6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