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時可申請分單繳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購置一筆土地,因該筆土地尚有地價稅未繳清,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因賣方在花蓮縣境內有多筆土地,其地價稅稅額不少,買方之陳先生經衡量後不同意先行代為墊繳,雙方協調無結果,因此陳先生遂向稅捐處洽詢,是否能有解決的辦法。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之課徵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全部土地之地價總額計徵。因原地主在花蓮縣轄區內有多筆土地,其地價稅係經全縣土地總歸戶後開出一張稅單課徵,也就是說;地價稅並不是分別按每一筆土地開徵,所以如果地價稅未繳納,其中若有部分土地因買賣或設定時,將因欠繳地價稅而受到限制,稅捐處表示;稅法為顧及人民之權益,並符合實際之需求,特別於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對於上述之情形,可由移轉土地之義務人或權利人申請分單繳納,也就是說可由土地買賣雙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將該筆交易土地之地價稅,從全部地價稅總額內分別計算後分單繳納。
該處表示;欠繳地價稅之稅單原已合法送達者,其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以原核定限繳日期為準;若尚未合法送達,則其分單繳納稅款應另定繳納期間並予送達;又如欠繳地價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則稽徵機關應於分單稅款繳清時,向執行處更正欠稅金額。
該處指出,民眾若仍有疑義或其他稅務方面之問題,歡迎電話洽詢或上網查詢,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