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規避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予以調整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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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於94年間對A公司持股減少2億8千餘萬元,經進一步調查,A公司因投資之建案於93年度完工,產生鉅額盈餘,而甲君為A公司主要股東,在已知將獲配A公司決議發放之鉅額現金股利情形下,於除息基準日前5日,按面額每股10元之價格,將持有之A公司股票全數出售移轉予B公司,且在B公司未給付股款情形下,即先將股票轉讓過戶,截至該局調查時尚有9成股款未給付,有違一般交易常規。又B公司帳上有鉅額累積虧損,自92至94年度無任何營業收入且資力不足,卻購入2億8千餘萬元股票,亦不合常情。綜上,甲君將其持有之A公司股票轉讓予B公司,顯係藉取巧移轉股權之安排,不當為自己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乃依實質課稅原則,歸課甲君94年度營利所得,補徵稅額8百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切勿以不當方法規避納稅義務,有所得即應誠實申報,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遭補稅送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