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餐飲店附設卡拉OK提供顧客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都要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餐飲店提供卡拉OK設施供人娛樂,不論收費或免費均比照KTV視聽中心娛樂業者課徵娛樂稅,且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餐飲店為了增加賣點,會附設收費或免費卡拉OK提供給顧客用餐時歡唱,卡拉OK、KTV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按該法第7條規定,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只是有些餐飲業者,不知道要辦理娛樂稅籍登記而誤觸娛樂稅法,依規定是要裁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地方稅務局提醒餐飲營業人,餐飲店內如果附設卡拉OK設施供人娛樂歡唱,請記得要向營業處所轄區之地方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以免受罰。營業人如果仍然有其他疑問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請多加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