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提起後,為何未經開庭就收到判決書呢?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先生日前因不服財政部對他92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作成訴願駁回的決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還沒有接獲法院開庭通知就收到判決書,他來電洽詢為何訴訟程序沒有經過言詞辯論?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因稅捐課徵或行政機關所為罰鍰處分,涉訟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的行政訴訟事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法院可以不經過言詞辯論程序就作成裁判。因此,林先生當初是收到20萬元以下的補稅核定,雖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斟酌當事人雙方所提事證及書面資料後,如已完成審查,是可以在不經過言詞辯論程序的情況下作成裁判。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作成的裁判不服,必須是該訴訟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才可提起上訴,且沒有經過最高行政法院的許可,就不能再提起上訴或抗告。所以原告在提起行政訴訟後,要注意是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在收到被告機關的答辯書時,若發現有利於己的證據漏未主張,可適時再向行政法院提出補充理由狀及相關佐證資料,以確保自身權益。【#450】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宜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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