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承造私人建物請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造業如有承造私人建物,勿因業主未索取發票,而心存僥倖漏開發票,否則一經查獲,除要追繳營業稅外,並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處以所漏稅額1至10倍罰鍰。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漏報該筆收入,除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應就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可謂得不償失。
國稅局說,該局最近在查核00營造有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承造私人建物,均漏未開立發票,亦未申報該相關收入,經查核結果,計漏報工程收入18,777,372元,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4,694,343元及營業稅938,869元,尚應依前述規定再處以罰鍰。
國稅局表示,每年各縣市政府、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均會提供其轄內營繕工程、水電承裝資料供稽徵機關運用,故籲請承包廠商,勿心存僥倖而漏開發票,俾免補稅受罰。【#43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