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如為營利事業,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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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之貨物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及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購進貨物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時,如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銷售貨物或勞務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可區分為下列三種情形:
一、營利事業參加人經銷傳銷事業之貨物或勞務,如屬銷售貨物時,應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
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屬銷售勞務,應於收款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之貨物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依進貨折讓處理。
三、另因推薦下層參加人向傳銷事業事業購進貨物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應按佣金收入開
立發票處理。【#42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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