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報個人基本稅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基本稅額係以家戶為申報單位,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之非現金捐贈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等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如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或全戶當年度之綜合所得淨額超過600萬元,且有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時,則應另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一般結算申報書,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本年度因5月31日適逢星期假日,展延至6月2日)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收件地點辦理申報,或利用郵寄以掛號逕行寄送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網際網路(http://tax.nat.gov.tw)辦理申報,但逾期申報者,僅得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申報時,如有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單據者,應於每年6月10日(本年度順延至6月12日)前逕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於申報期間內,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收件地點代收。【#424】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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