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交易如有損失時,其盈虧如何互抵。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其交易有損失者,得自當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其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依此,納稅義務人同一年度如有數筆有價證券交易,僅有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之有價證券交易損益始能相抵,當年度損益相抵後仍有損失者,自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時,該交易所得仍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為限。且該損失只能在發生當年度或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於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不可扣除一般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項目或自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中扣除。
舉例說明,張君96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3筆,其中2筆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之交易損益分別3,000,000元及-5,500,000元,另1筆未能提供實際售價(或原始取得成本),而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計算所得額1,000,000元,則張君96年度有價證券交易損失2,500,000元(3,000,000元-5,500,000元)不得自交易所得1,000,000元中扣除,因為該筆交易所得1,000,000元不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故不能自交易損失中扣抵,至於交易損失2,500,000元,須俟次年度起3年內(即97年度至99年度止),產生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且該交易所得係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者,方得扣除。
該局最後說明,同一申報戶中,當年度有2人以上申報有以實際售價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不同人間之證券交易所得和證券交價損失也是可以互抵後計算所得額的,提醒民眾妥善保存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414】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柳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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