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最低稅負制之個人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自96年1月1日起已無免罰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因考量該條例係屬新制,為給納稅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其相關罰則延緩至96年1月1日起執行。依該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未申報或短、漏報,致短漏基本稅額者,自今(97)年申報96年度之案件起,開始要適用處罰之規定,請納稅義務人留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96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者,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基本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稅額外,並將按所漏稅額處以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今(97)年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者,務必要確實並正確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受罰。【#413】
新聞稿提供單位: 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柳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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