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惟因銀行須經交換票據而逾繳納期限,不予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林小姐來電詢問:稅單繳納期限為97年4月15日,於4月15日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經過銀行交換票據超過繳納期限,是否需加徵滯納金?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於繳納期限內以即期支票繳納稅款,應視為如期繳納,該支票縱於交換通過後雖已逾繳納期限,亦不得加收滯納金;惟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而發生逾期繳納稅款者,則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410】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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