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建屋出售原則上應辦理營業登記課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建屋出售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之範圍,依財政部81年1月31日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釋規定,除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者外,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說,該局最近查獲某納稅人與朋友於93年度合買三民區1塊土地,
,未辦理營業登記,即以個人名義興建5棟房屋出售,總計銷售額達2千多萬元,因未符合土地所有權人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規定,該局除予補徵營業稅1百多萬元外,並依違反同法第51條第1款規定處以1至10倍罰鍰。
國稅局表示,這1、2年房地產景氣熱絡,個人如欲投入興建房屋出售,請記得先辦理營業登記,依規定領用、開立統一發票,俾免被查獲除要補稅還要受罰。【#409】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