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賠償款須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甲公司會計吳小姐問:甲公司有一間房屋出租與他人,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應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金或違約金,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非因銷售行為衍生之賠償金或違約金,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不必課徵營業稅。甲公司收取之違約金,係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取得,屬銷售勞務衍生之賠償款,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表示: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衍生賠償款,免課徵營業稅,例如因災害損失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收入、貨物運送過程疏失產生商品損害取得運輸公司之賠償收入。惟若賠償收入係因銷售行為一方當事人違約,致他方受有損害,或依銷售合約載有違約交易之賠償,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例如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款,承攬工程因他公司延誤受損而取得之和解金等。該局近來即有發現因銷售行為取得之違約金,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受罰,經申請復查仍被依法駁回之案例。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取得賠償收入,應確認發生賠償收入之實際原因,判斷是否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408】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蔡天貴
聯絡電話:7256600轉7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