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間欲申報扶養父母免稅額,請於申報前先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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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期間,常有納稅義務人對其申報扶養父母親之免稅額,被稽徵機關剔除補稅表示疑義,經查都是兄弟姊妹間於申報前,未事先協商致重複申報扶養,而遭剔除補稅。惟依財政部75年5月14日台財稅第7547425號函釋,即使核定後,只要符合扶養親屬規定者,子女間仍可以協商方式,由核認扶養之一方申請改由他方追認扶養。
國稅局表示,父母親雖由子女共同扶養,惟稅法規定免稅額僅能由其中1位子女申報,至於由誰來申報,稅法並無強制規定,故於申報前,最好先行協商,如站在節稅立場,當由適用較高稅率者申報。
國稅局說,如果事實上僅有其中1位在扶養,即使核定由其他子女扶養,而協商又未能有結果,有扶養事實這1位子女,則可以舉證(如父母出具證明)方式,要求稽徵機關核定由其列報扶養免稅額。【#399】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