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雜誌社之捐贈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張貼日:2008/04/17 回上頁友善列印 前金區舒先生來電詢問:贊助○○雜誌社贈書活動之費用,能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雜誌社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因此,對雜誌社之捐贈不得列舉扣除,並不因該雜誌為贈閱性質而有所例外。【#397】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佩芬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