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資金無償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須依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申報利息收入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新興區陳小姐詢問:
公司資金無償貸與個人股東,是否仍須申報該筆利息收入?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1規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當年1月1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但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是以,公司資金雖無償貸與個人股東,仍須按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公司利息收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96年度如有前述情形,除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或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依96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6.825﹪設算利息收入申報計稅,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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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 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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