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易發生申報錯誤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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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鑑於往年納稅義務人申報免稅額時,常因一時疏忽或誤解法令規定而申報錯誤,致遭國稅局核定補稅,特就免稅額申報較常發生錯誤之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 將現役軍人或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托兒所教職員等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申報為自己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款第4目但書規定,不得列報上述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免稅額。
二、 列報在課稅年度前已死亡的親屬免稅額,此類案件國稅局除剔除免稅額核定補稅外,並將以虛報免稅額論處。
三、 申報未滿60歲但有謀生能力的父、母免稅額。依同法同條款第1目前段規定,受扶養之直系親屬未滿60歲,須符合無謀生能力,始得列報免稅額,至於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依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規定,須有如領有身心殘障手冊或因病須長期治療等情形者。
四、 申報已滿20歲以上,待業或服役中之未在學成年子女或兄弟姊妹免稅額,因待業並非無謀生能力,不符同法同條款第2目及第3目規定條件,是不得列報免稅額。
五、 將扶養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增加50%,依同法同條款第1目前段規定,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可增加50%者,除年滿70歲之外,其對象僅限於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36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上官美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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