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服稅捐機關的核定稅額處分請勿置之不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接到稅單或補稅通知時,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的核定稅額處分有疑義或不服其處分者,可在限繳日期前申請查對更正,經說明後如仍有不服,請不要以拒絕繳納的方式來處理,納稅人可以書面敘明理由,並備妥其他證明文件,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因為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逾期未繳納者,每逾期二日將加徵1%的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十日者,將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已於3月中旬寄發97年牌照稅繳款書近32萬7千件,繳納期限至97年4月30日止,如果納稅人核對無誤,應儘速向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或以轉帳等其他方式繳納,勿逾越繳納期限,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