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可申請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農業發展條例於民國89年修正施行後,一般自然人均可購買農業用地,並以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於是鄉村田野間,處處可見外觀典雅的別墅或氣質非凡的豪宅,以農舍的名義矗立其間,但這些農舍係屬合法之農舍,若符合作為農業使用之規定,仍可申請課徵田賦。
稅捐處表示:土地稅法第10條規定,所稱農業用地係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及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作下列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農舍、……等。也就是合法之農舍,若未變更作為營業使用或其他非法使用,係屬供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項目,仍可符合課徵田賦之規定,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必需於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申請,並經相關機關會同勘查認定確作為農業使用後,始准改課徵田賦。
民眾若仍有任何稅務方面之疑義時,可直接電話洽詢,該處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