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如何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應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因原有習慣或營業季節之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者,得變更起訖日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依所得稅法第40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至於有關應納稅額之計算,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該局特別提醒,變更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