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咖啡店內提供音樂演出需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本月22日報載有關「藝文表演咖啡店遭追重稅」報導,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

  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營咖啡店提供音樂演出活動供樂手展演,依娛樂稅法規定,需要辦理娛樂稅籍登記課徵娛樂稅,這些演出活動如果不售票券,而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仍應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但是單純的靜態音樂欣賞,而沒有其他演出或提供娛樂設施及活動,並不是娛樂稅核課範圍。所謂的靜態音樂欣賞,是指商號自行播放CD音樂、廣播電台、無線、有線電視之音樂節目;換句話說,如果是由人員現場演奏或設置閉路電視、錄影機等設備放映影片錄影帶(KTV視唱MTV視聽)供人娛樂,則不是靜態音樂欣賞。

  該局進一步說明,報載「稅率一罰就是百分之十五」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第1款規定,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15%。因營業稅係國稅局辦理,業者若有營業稅問題,可逕向轄區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洽詢。

  稅務局表示,在娛樂稅稽徵實務上,會依實際情形現場查核,核實認定,民眾若有任何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詢問,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