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地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須視所購土地的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有土斯有財為國人普遍深植的觀念,大部分營利事業在經營有成之際,也都想擁有自己的土地,只是,動輒數千萬元甚至數億元的龐大購地資金,常須仰賴銀行貸款資金來挹注,因此營利事業因為借款來購買土地所支付的利息,是否全數都可列報為支付年度的費用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之規定,營利事業因借款購地之利息支出,必需以購買土地之用途來決定利息的認定方式,換句話說,如果購買的土地是要蓋廠房等用途者,就是屬於固定資產,營利事業在辦妥土地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若屬非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因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注意確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