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修正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表示: 配合「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修正規定,薪資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準,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依6%扣繳,無須再區分係按月給付、非固定性或兼職所得。國稅局提醒您,本修正自97年3月7日起生效,如有不了解之處,可向各轄區國稅局、稽徵所洽詢。
如有問題請洽:
第二課陳明惠,聯絡電話: 06-657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