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有買賣上市、上櫃股票,而交易的所得是否需要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因此如係買賣上市、上櫃股票之所得,則不需要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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