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申報繳納最低稅負之營利事業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善化鎮周先生問:有哪些營利事業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若未享受租稅減免,或雖享受租稅減免,但所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可以不必申報繳納最低稅負;另外,為簡化稽徵及避免中小企業亦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下列營利事業亦排除適用最低稅負制:(1)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3)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4)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5)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6)辦理清算申報或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7)課稅所得加計免稅所得後之所得額(稱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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