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商家索取統一發票,需另負擔5﹪營業稅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又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將營業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亦即營業人應依定價金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不得要求另加5﹪營業稅,營業人如拒開時,消費者可保留交易憑證(如:收據、提貨單等),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檢舉。
如有疑問請洽:邱股長,聯絡電話: 06-2467780 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