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不合常規移轉訂價的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移轉訂價查核工作重點將放在跨國企業,這是因為跨國企業比較容易產生利用價格移轉來輸送利益、規避租稅情事。
財政部於94年12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404587580號令「94年度營所稅申報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標準」及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令「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關係標準包括1.全年收入總額、2.是否有境外關係人、3.是否享有租稅減免與盈虧互抵及4.受控交易金額。
營利事業符合相關免揭露標準則可免於結算申報書中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之資料,否則應揭露,另應揭露之營利事業,如符合「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者,則可免除提供移轉訂價報告之義務,此外,須編製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原須針對個別交易進行分析,財政部亦規定符合相關標準之營利事業,亦可免作個別分析。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按規定辦理,以免違反規定,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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