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來電詢問,營業人申請暫停營業,但復業時沒有申請,被查獲是不是要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8/04/18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逾期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如有疑問請洽: 第三股刁股長,聯絡電話: 07-6260123 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