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購回,仍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優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己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又於2年內再重新購回,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於2年內另行購買土地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時,可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買回原出售的土地,此交易行為並不符合「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所以就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優惠了。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