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又快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了,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提醒,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已經改變,為使營利事業順利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茲將相關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並請各營利事業注意:
1. 為使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更趨近於營利事業實際保留之盈餘,自94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不再以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依法減免之所得額、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之虧損額為計算基礎。
2.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既以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為避免重複減除,刪除減除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3. 營利事業於次一年度申報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時,其盈餘或已遭次一年度之虧損侵蝕,增列該次一年度財務報表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得列為減除之項目。
4.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回歸商業會計法之規定,故刪除有關當年度損益之計算項目,因超越規定之列支標準,未准列支,而具有合法憑證或能提出正當理由者之減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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