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所得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每年都會有許多初入職場的報稅新鮮人詢問有那些所得要報稅?以及如果所得不多可否免辦理申報的標準等問題,該所說明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所取得的各類所得,不論有無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報,至於一些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及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等不會取得上述所得憑單的所得,也應該合併辦理申報。
二、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加總金額如果沒有超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所得,可再依規定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三、 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沒有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但其所得如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則仍然應該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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