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時,應注意事項及檢附文件為何?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自97年3月1日起,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銷售其向自然人、政府機關及依同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購買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時,得於銷售該等車輛申報銷售額之當期,以該購入成本,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逐輛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該「得扣抵進項稅額」為該車輛之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取其小者。
該所進一步表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於申報時暫免檢附,惟應依規定保存,以備查核。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檢附填報之憑證格式及內容如下:
(一) 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
(二) 淺綠色進項稅額憑證封面(中古車專用),應載明營業人基本資料、明細表張數、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並於第1冊封面加填本期(月)明細表張數、進項金額及得扣抵進項稅額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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