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款應取具合法憑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一般工程業普遍存在著承攬工程後,再將部分工程轉包其下游廠商承作之現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時,應向下包廠商取得合法憑證(如統一發票)以為入帳憑證;若下游廠商要求以員工薪資表代替,應予拒絕,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該所經常接獲納稅義務人檢舉被虛報薪資情事,經查核結果,多數係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後,再將部分工程轉包,惟因下包廠商或工頭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無法出具合法憑證,而以其僱用之員工或以不實工人之薪資表請領工程款,該營利事業不僅未加拒絕,並據以填報扣(免)繳憑單,致遭納稅義務人提出檢舉。類此情形,經查證屬實,除補稅移罰外,如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偽造文書者,還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可能。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對外營業事項,應據實取得外來憑證,如心存僥倖,取得與實際交易事項不符之憑證充數,終將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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