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名義的土地不能申請寺廟用地減免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一位陳先生以其所有之土地供興建寺廟使用,而至稅捐處申請依寺廟用地減免地價稅,經稅捐處查核結果,因其土地非寺廟所有,係以個人名義登記,即不符合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9款規定:「有益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其專供公開傳教佈道之教堂,經內政部核准設立之宗教研究機構、寺廟用地及紀念先賢先烈之館堂祠廟用地,地價稅全免。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或其土地係以個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及依財政部72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33820號函釋規定:「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宿舍用地,准比照本部65年3月22日台財稅字第31806號函釋免徵地價稅」。也就是寺廟用地或宗教用地適用減免地價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之要件:(一)宗教團體需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二)需有供公開傳教佈道使用。(三)其土地需以宗教團體本身所有者為限。(四)不能有出租或有收益之情事。(五)於教堂或寺廟同一範圍內之土地,作為與傳教佈道相關使用之事實。
該處指出;陳先生以其所有之土地供興建寺廟使用,即使該寺廟已有辦妥寺廟登記且並無出租或收益之情形,並確係供公開傳教佈道使用,但因係以個人之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即不符上述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該處強調;若有符合上述寺廟用地要件者,仍需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建物使用執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開始減免。申請時除親自到稅捐處辦理外,為方便民眾亦可以郵寄或上網方式申辦。民眾應注意自身之權益,記得於期限前向稅捐處辦理申請。民眾若仍有疑義可電話或上網查詢,該處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