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旅館業(MOTEL)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需課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汽車旅館業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電視,雖無額外收取費用,亦屬視聽中心之ㄧ種,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核課娛樂稅。
該處籲請於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電視之汽車旅館業者,應於開業前辦理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遭查獲而被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