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予他人,雖非屬取具扣繳憑單者,仍要據實申報租賃所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將房屋出租予個人使用,雖屬無法取具扣繳憑單者,仍應據實申報租賃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該局說明,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即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該局查得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申報租金支出,該局依其所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收付款明細表,歸課出租人乙君該年度租賃所得,乙君雖已依標準租金申報,惟較實際租金低,故仍被通知應就實際租金與標準租金差額補繳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乙君質疑為何須就實際租金申報繳稅?
該局指出,個人出租所有房屋取得之所得,係屬綜合所得稅中之租賃所得,應據實申報納稅,惟當個人將財產出租,約定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時,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所得。本件係查得乙君實際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即應照查得之租賃所得課稅,補繳差額。
該局呼籲,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應誠實申報繳稅,否則一旦被查獲涉嫌漏報所得,除了要依法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