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出境,可以擔保品解禁!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為欠稅而被限制出境,一時無法以現金繳納,仍得提供相當欠稅金額之擔保,而予以解除出境限制,惟應在回國後繳清欠稅,否則擔保品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按照「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欠繳稅款,若個人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含獨資商號、合夥組織及公司等)在1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可以報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負責人)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日前轄內有一營造公司,因為欠繳94年度暫繳稅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達108萬餘元,已經達到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該局乃依上開規定報請限制該公司負責人吳君出境,並將其滯欠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吳君有重要商務急欲出境,乃提供第3人所有,相當於欠稅金額之銀行定存單作為擔保,得以順利解除出境限制;然吳君於回國後,卻遲遲不繳納欠稅款,南區國稅局乃對該擔保品(定存單)依法行使質權,以清理抵繳所欠稅款。
國稅局強調,擔保品之提供目的在於保全租稅債權,若欠稅人藉擔保品之提供,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目的後,卻不繳納滯欠之稅款時,稽徵機關可就該擔保品強制取償,納稅人不可不注意!
如有疑問請洽:
徵收科李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62 彙總編號:9704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