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先生問:公司購買紀念品贈送股東,其進項稅額是否得扣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現行營業稅法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則包括宴客及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公司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與推展業務並無相關,所以公司因購買是項紀念品而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447】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素霞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