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扣繳可加計利息免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三民區陳小姐問:我是公司的負責人,本公司96年才開業,營業處所是以每月5萬元向他人承租,截至年底共支付50萬元租金。最近房東向公司索取扣繳憑單準備申報所得稅,我才知道公司支付的租金要辦理扣繳,而且要開立扣繳憑單,但我都沒處理,現在怎麼辦?會不會被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稅法規定,公司給付房租給房東時應該代為扣繳10%稅款,該筆扣繳稅款應在次月10日前至代收稅款處繳納,並且於次年1月31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另應於2月10日前填具扣繳憑單發給房東。陳小姐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繳納稅款,是可以依法加計利息免罰;但逾期自動補申報扣繳憑單部分,依所得稅法規定則應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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