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想當個高枕無憂的房東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出租後,若發生租賃期間異動情事,請即時向所屬國稅局轄區稽徵所報備,以免事後要求扣除租賃終止期間之收入時,因無法舉証,而不被稽徵機關採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最近發單補徵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其中因調?租賃收入而補稅者為數不少。雖然納稅義務人主張其所出租之房屋,於當年度中因承租人無力支付租金、或去向不明,已無實質之租賃關係,爰要求減除租賃中斷後之收入;惟因其未能提示證明文件(如法院租賃終止契約書或承租人戶籍或營業地址已遷離之資料等),又因時過境遷,查證困難,以致造成徵納雙方諸多困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契約所訂之房屋租賃期間發生異動,例如原承租時有向法院辦理租賃公證,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遷出,惟未將戶籍或營業地址遷離,且未再向法院報備終止租賃時,最好於租賃關係中止時即向國稅局所轄稽徵所報備,如此,經查明屬實後,即可免予核計租賃終止後之租賃收入。精打細算的納稅人,提醒您!小小的動作,可免除日後大大的麻煩喔!【#443】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徐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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