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經營小規模營利事業應申報個人營利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李先生問:本人每年均如期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並於申報時親自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卻因未將配偶經營之服飾店(免使用統一發票)營利所得列入申報,而接獲稽徵機關寄發之補徵稅額繳款書,該服飾店每3個月1期之營業稅繳款書均如期繳納,為何還會補稅?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及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經營免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合夥事業,應依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辦法調查核定每月營業收入,再依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營利事業全年所得額,即為資本主或合夥人之營利所得額,直接歸併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本案李君雖如期繳納每3個月1期之營業稅,惟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該服飾店之銷售行為,而其整年度之營利所得仍應依前揭規定計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另若所經營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係屬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每一期雖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惟其營利所得仍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又前揭營利所得因非屬扣繳所得,於申報期間無法經由臨櫃查調或下載查得,常產生漏報補稅情形,建議納稅義務人先自行計算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並列入申報。【#442】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歐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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