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王女士來電詢問,其配偶已於96年8月死亡,96年度尚有所得,應如何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分二種狀況說明:
1. 如果死亡人遺有配偶,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其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4目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扶養親屬,並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死亡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都可以按全額扣除。
2. 如果死亡人沒有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例如某甲於96年6月25日死亡,沒有配偶但96年度有所得,那某甲96年度的免稅額可以申報扣除 37,128 元(77,000元 x 176/365天= 37,128元),標準扣除額可申報扣除 22,280元(46,000元x 176/365 天= 22,180元)。
王女士詢問之狀況係屬死亡人遺有配偶,應依照說明1辦理。【441】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簡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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