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列舉扣除該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又到報稅季節,經常有人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採列舉申報時,保險費項目有全民健保費與人身保險費該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採列舉扣除額,其中保險費部分,應將人身保險及全民健保之保費分別計算,屬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部分(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最高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再強調,申報扣除保險費須檢附繳納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文件正本。至於為全家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之支出,則可請投保單位將所繳保費分別列示繳納屬被保險人或眷屬之保險費金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平時應完整蒐集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以利所得稅得予順利申報。【#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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