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97年房屋稅將於五月份開徵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7年房屋稅繳納期間自97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惟97年5月31日適逢週末假日,故繳納截止日期依規定順延至97年6月2日止)。課稅範圍為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納稅義務人為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稅額核算以房屋現值為依據,並依房屋使用目的按不同稅率課徵:
1、住家用:房屋現值×1.2%(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2、非住家非營業用(如私人醫院、診所、事務所等):房屋現值×2%
3、營業用:房屋現值×3%
4、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現值×1.5%。
房屋稅繳納方式計有向代收稅款處之金融機構繳納、委託轉帳、自動櫃員機轉帳、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代收(限稅額兩萬元以下且須負擔手續費6元)及電話語音轉帳等七種,提醒民眾務必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